1 总则


1.0.1  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,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,为老年人提供安全、方便、舒适、卫生的生活环境,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,制定本规范。
1.0.2 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、扩建或改建的规划。
1.0.3  老年人设施的规划,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  1 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;
      2  符合“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、因地制宜、综合开发、配套建设”的原则;
      3 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,并综合考虑日照、通风、防寒、采光、防灾及管理等要求;
      4  符合社会效益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。
1.0.4  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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